根据《UCP 500》,来证装运期规定为“on or about Oct.20,1995”,我出口提单的日期应为?
根据《UCP600》规定,为规定装运期的信用证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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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英商出口货物一批,来证规定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装运期规定为10月份,信用证有效期规定为11月15日,如该批货物于10月初装船,提单日期为10月7日,我方最迟应于下列日期向银行交单议付()A、10月7日;B、10月28日;C、10月31日;D、11月15日。
UCP500规定,CIF条件下保险单的日期应()提单日期A、早于B、迟于C、两者都可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UCP500规定,商业发票的出票日期应()A、早于提单日期,但在信用证效期内B、迟于提单日期,但在信用证效期内C、早于提单日期,但不在信用证效期内
海运出口货物,实际出口日期为5月5日,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4月30日,但是仍在信用证有效期5月10日内,出口人要求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将提单日期填写4月30日。这种提单叫()A、预借提单B、倒签提单C、过期提单D、已装船提单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5年9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根据《UCP500》规定,可理解为()A、最迟装运期为2005年9月lO日B、最迟装运期为2005年9月15日C、最迟装运期为2005年9月30日D、该信用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