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纳德认为:“效力”是组织中成员个人目标实现的程度,“效率”是组织实现目标的能力。如果一个组织是无效力的,它就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因而,组织就不可能存在。
巴纳德认为,决定协作行为效力的惟一因素是()A、组织B、集体C、个人D、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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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纳德认为,组织成员对组织共同目标的理解可以分为协作性理解和个人性理解。
巴纳德认为,组织成员对组织共同目标的理解可以分为()和个人性理解。
巴纳德认为,组织成员对组织共同目标的理解可以分为()和()。
组织实现目标和目的的能力是()。A、效能B、效率C、组织D、效果
如果没有计划工作,部门和员工可能会在不同的目标下工作,组织也就不能有效实现目标。()
效力是指()A、组织目标实现的程度B、组织成员工作的成果C、个人动机满足的程度D、企业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