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工作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还规定了转移支付的手段主要包括:()A.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B.财政补贴C.专项财政转移支付D.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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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是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特殊法律。
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在民族自治地方,国家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其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和帮扶政策。”“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做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工作的规定中不包括()。A、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B、上级国家机关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C、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D、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资助民族地区大学生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规定: 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A、边境地区B、贫困地区C、民族地区D、民族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