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时,经营者无须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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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驾驶员应当在()小时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A、12B、24C、36D、48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检查,保证技术状况良好、营运服务设施和标识完好有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和设施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出租汽车运价,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出租汽车专用车票,不得乱收费。
客运出租汽车可以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候客,但须支付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