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8年8月1日后签发的"发动机号"栏目为空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时不含发动机的汽车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由签发地海关予以换发。
海关对贸易性渠道进口的车辆在办结验放手续后一律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并实行“一车一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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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8月1日起,第三版和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将并行签发。在办理进口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按照不同版本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选择相应证明书编号的起始字符录入证明书信息。
对()以后非国家限定整车进口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A、1994年9月30日B、1995年1月1日C、1997年5月31日D、1997年12月31日
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A、进口小型机动车B、大型进口汽车C、海关进口机动车
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数据库中有()A、1998年1月1日以后国家限定海关签发的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数据B、1997年1月1日以后国家限定海关签发的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数据C、海关实行监管的进口机动车D、各口岸进口的摩托车
未在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中登记的机动车有()A、1998年1月1日以后国家限定海关签发的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数据B、1998年1月1日以后海关总署监管司签发的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数据C、1997年以来公安机关核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数据D、各口岸海关进口的摩托车
《货物进口证明书》有更改、涂改的,应由签发海关出具相关证明后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