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技能考试(综合练习)

简述火灾统计的原则和范围。

题目

简述火灾统计的原则和范围。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原则:
⑴火灾统计工作的总原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⑵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是火灾,火灾不论损失大小,均列入火灾统计范围。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每一个公民,当成为火灾统计调查对象时,都有义务提供火灾统计的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⑷火灾统计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全国(除港、澳、台外)的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各地的火灾统计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跨地区的油田、管道、交通工具等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军队、矿井地下部分、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统计。省(自治区、直销市)、市(地、盟)、县(区、旗)、乡镇的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并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当地公安机关下设消防机构的,由当地消防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的任务;未设消防机构的,可责成公安机关所属治安部门承担火灾统计任务。
范围: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⑵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试验体的燃烧;
⑶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⑷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