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合伙诈骗李某人民币2万元,某县公安局甲、乙、丙、丁四名侦查员共同办理本案。其中()应当回避。A、甲,是赵某的父亲B、乙,是李某的哥哥C、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D、丁,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接受钱某父亲的宴请和2条香烟。
题目
赵某、钱某合伙诈骗李某人民币2万元,某县公安局甲、乙、丙、丁四名侦查员共同办理本案。其中()应当回避。
- A、甲,是赵某的父亲
- B、乙,是李某的哥哥
- C、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 D、丁,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接受钱某父亲的宴请和2条香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