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以现金出资12000元,乙以自己拥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出资,经评估作价10000元,丙打算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出资,那么丙的出资最多可为多少?()
甲、乙、丙三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200万元出资,乙以商标权评估作价5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权作价50万元和货币200万元出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是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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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丙、丁以现金出资,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5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戊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诸法院。法院查明,乙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4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戊补足B.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补足C.甲、乙、丙、丁四人负连带责任,差额由四人补足。D.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乙有财产时再补
甲、乙、丙、丁拟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以实物出资B.以非专利技术出资C.以劳务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E:无论乙和丙是否愿意购买,甲都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2012年)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向丙公司交付了机床,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权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甲为影视名人,甲乙丙三人协商设立一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自己姓名出资,乙以知识产权出资,丙以现金出资。由于现在公司设立不需要验资,三人约定,甲的出资估价1000万,乙的出资估价500万,丙出资500万。 问题: (1)甲乙丙三方的出资是否有问题? (2)出资总额能否由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