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点击查看答案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处理。A、人民政府B、监察大队C、监测部门D、环境保护部门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A、1万B、3万C、5万D、10万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设备的安全装置应定期(),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并确保工作可靠。()设施应完好投用,特殊情况下拆除(恢复)时必须严格()审批,确保生产安全。